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民初268号
原告: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诉讼代表人: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霖、文斓枫,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刚,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0元,由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757.50元退回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宋忠义
审 判 员 郭 鑫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山有梅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叔虎
书 记 员 李增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