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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303执1617号

刘峰、文庆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峰;文庆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03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文庆喜,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文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3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文庆喜偿还申请执行人14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8月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查询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上述执行中的情况。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3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峥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