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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3执305号之一

(2019)川3423执3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巫卡

裁判文书全文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23执305号之一

被执行人:杨巫卡,男,彝族,村民,生于1981年11月7日,身份证,四川省盐源县人,家住四川省盐源县。 本院在执行杨巫卡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巫卡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街分理处账户内有存款36281.1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巫卡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街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62.00元(案款7212.00元,执行费50.00元)冻结后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中。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饶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