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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2民初135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姚宝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姚宝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22民初135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 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75号一层。

负责人:雷其才,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红,女,1975年1月6日出生,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霞,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姚宝财,男,1972年1月16日出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以下简称 邮储古田支行)与被告姚宝财信用卡纠纷一案,邮储古田支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姚宝财立即偿还其信用卡欠款本金8998.99元及至2019年4月20日止的利息554.52元、滞纳金等其他费用1196.44元,以上合计10749.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邮储古田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红、魏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宝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日,姚宝财向其-2- 申办信用卡,在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该领用合约约定:(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即姚宝财)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即邮储古田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4)乙方超期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追讨,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负担。后其向姚宝财发放了卡号为62×××66的信用卡。姚宝财利用该卡陆续消费,截至2019年4月20日姚宝财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8998.99元、透支利息554.42元、滞纳金等其它费用1196.44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姚宝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透支款本金8998.99元、透 -3- 支利息554.42元、滞纳金等费用119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姚宝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潘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庆龄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 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 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 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 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 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 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