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6748号
原告:魏重景,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波,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国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聂强与被告秦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因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宣志鸿
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
人民陪审员 戚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