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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36748号

魏重景与秦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重景;秦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6748号

原告:魏重景,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波,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国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聂强与被告秦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因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宣志鸿

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

人民陪审员  戚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