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前,男,朝鲜族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琦宏,男,汉族生,住址:辽宁省铁西区北一东路,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前与被执行人李琦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成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琦宏、妻子滕阳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67甲号3-10-2房产(建筑面积136.74平方米)所有权司法强制变更为徐成前,经查被执行人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车辆已查封、无投资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琦宏采取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根据已有被执行人住址信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执行长 :刘子辉执行员 : 孙 恺执行员 : 张 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蔡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