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98号彭书云: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88×××71,应冻结金额687845.00元,已(实际)冻结19114.98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2、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51,应冻结金额687845.00元,已(实际)冻结11104.76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3、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南通通西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48,应冻结金额687845.00元,已(实际)冻结43597.89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