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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执227号之三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执2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则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冉,律师。

被执行人: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智富,该公司总经理。 买受人:胡立军。 买受人:孙义萍。 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部分商品房进行评估、拍卖。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其中一室在2019年6月3日的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由买受人胡立军及其配偶孙义萍以44.5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xx室及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胡立军及其配偶孙义萍共同共有。 二、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全明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叶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兴苗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