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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1执27号

邢台金环轧辊有限公司、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台金环轧辊有限公司;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3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金环轧辊有限公司,地址: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5547705XQ。

法定代表人:张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地址: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新区钢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4299661。

法定代表人:何士彦,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邢台金环轧辊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冀053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台金环轧辊有限公司给付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52955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长葛市新纪元制管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邢台金环轧辊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8)冀053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皎

审判员  贺永威

审判员  周金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