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1执11428号之一

郭东升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宝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郭东升;合肥云升山房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A座810A室。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育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云升山房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城隍庙二楼。法定代表人郭冰。被执行人郭东升,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北京宝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合肥云升山房艺术品有限公司、郭东升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8255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合肥云升山房艺术品有限公司名下持有上海忆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无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处置;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40.98元,依法提取执行费6240.98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东升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合肥云升山房艺术品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