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722民初2018号
原告:乔某,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勾某,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乔某与被告勾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已到庭,被告勾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故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诉称,2018年7月,原告挂靠被告妻子杨雪梅的民乐县正天劳务服务公司的劳务资质,承包了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承建的劳务工程,工程结束后,民乐县水电水利工程局将原告承包工程的人工费转入了民乐县正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其余50000元一直未支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9年2月30日前还清欠款,欠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偿付,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清偿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勾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故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原告挂靠被告妻子杨雪梅的民乐县正天劳务服务公司的劳务资质,承包了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承建的劳务工程,工程结束后,民乐县水电水利工程局将原告承包工程的人工费转入了民乐县正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其余50000元一直未支付,并于2019年2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9年2月30日前还清欠款,欠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偿付,引发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张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勾某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勾某偿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勾某支付原告乔某欠款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金凤
二○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员 张渊海 附 : 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