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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91民初2283号

李超与王晓峰、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超;王晓峰;李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91民初2283号

原告:李超,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被告:王晓峰,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李珊珊,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李超与被告王晓峰、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