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91民初2283号
原告:李超,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被告:王晓峰,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李珊珊,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李超与被告王晓峰、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