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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302民初3932号

丁某与李某1、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某;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302民初3932号

原告:丁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李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驳回原告丁某起诉,原告丁某不服上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宁03民终24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宁0302民初6211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2申请追加被告李建林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2019年10月12日同意追加被告李建林为本案的被告。因被告李某2申请追加的共同被告李建林在固原监狱服刑,致使案件在短时间内无法送达、审理,故

本院认为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杜卫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