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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4140号

黎思全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黎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4140号 被执行人黎思全,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系(2018)粤0307刑初4179号案件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417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26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4179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简笑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