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恢364号
申请执行人:关文道,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书生,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王玉霞,女,汉族,1973年8月24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关文道与被执行人张书生、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关文道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恢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帅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