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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452号

张豪申请执行邱永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豪;邱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张豪,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邱永强,男,汉族,住广元市苍溪县。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永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永强银行存款15176.55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佳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