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5957号
申请执行人:甘玉德,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郭绍珍,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拥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3号楼3层301。法人代表人:谢拥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玉德与被执行人郭绍珍、谢拥军、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68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郭绍珍、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谢拥军偿还甘玉德借款本金324560.22元及利息38947.2元,共计363507.42元,分期履行,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甘玉德180000元,自
二〇一九年二月至
二〇一九年五月,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甘玉德30000元,剩余款项63507.42元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郭绍珍、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谢拥军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则自逾期之日起,甘玉德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
三、郭绍珍、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谢拥军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甘玉德保全费313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玉德与被执行人郭绍珍、谢拥军、北京君悦锦衣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长期履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京0106民初68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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