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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3执恢152号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马良宝、马月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良宝;马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3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良宝,男,1969年9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月英,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月英、马良宝其他案由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月英、马良宝的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马月英、马良宝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  杰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童和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