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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946号

孙慧玲与金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慧玲;金国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民初946号

原告:孙慧玲,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国民,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住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孙慧玲与被告金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孙慧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国民返还孙慧玲不当得利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国民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金国民自称是合肥连连好商贸有限公司招商负责人,负责合肥市高新区馥邦天下商业门面房的招商事宜,与孙慧玲签订一份《意向金合同》,向孙慧玲收取30000元意向金,待签订租赁合同时,转为房租。2017年5月19日,金国民称意向金不够,让孙慧玲再次补交10000元到指定账户。2017年5月27日,金国民称商场消防改造资金不足,需孙慧玲凑20000元,该笔款作为意向金,以后可转为房租,孙慧玲通过微信向金国民支付15000元。2017年7月14日,金国民再次称商场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需孙慧玲凑5000元,该笔款继续作为意向金,以后可转为房租,孙慧玲通过微信向金国民支付5000元。此后孙慧玲多次联系金国民,要求进驻商场,将之前支付的60000元抵扣为房租,但是金国民一直拖延。后合肥连连好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孙慧玲,金国民并非其单位员工,也不是其单位授权的招商负责人,孙慧玲所交付的60000元意向金被金国民个人收取,并没有交给合肥连连好商贸有限公司。孙慧玲这才得知金国民根本不是合肥连连好商贸有限公司的招商负责人,孙慧玲多次要求金国民返还60000元,均遭拒绝,现为了维护孙慧玲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孙慧玲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慧玲与被告金国民之间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慧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小涛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