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
负责人:孙大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江,男,1966年2月5日生,该行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潘保虎,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邬长俊,女,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赵祥跃,男,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金成斌,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潘华刚,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潘保林,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金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成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成斌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3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