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344号之一
申请人:白刚,锡伯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伍振中,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白刚与被执行人伍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3370元,未执行标的933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3月2日、2019年6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证券登记信息; 2、2018年1月3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昌吉市××区×丘×栋××房屋一套,已轮候查封,但该房屋正在其他案件评估拍卖中,本案未处置; 3、2019年6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6月1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