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郁振举,男,1953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陈峰,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王锦,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刘爱荣,女,1943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郁振举与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郁振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偿还15489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郁振举与被执行人王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郁振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振举与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郁振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22民初5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明哲
书 记 员 李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