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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执789号

郁振举与陈峰、王锦、刘爱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郁振举;陈峰;王锦;刘爱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郁振举,男,1953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陈峰,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王锦,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刘爱荣,女,1943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郁振举与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郁振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偿还15489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郁振举与被执行人王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郁振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振举与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郁振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峰、王锦、刘爱荣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22民初5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明哲

书 记 员 李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