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22民初5308号
原告:李伟,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太和县。
被告:阜阳市泰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5区18#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210852X。
法定代表人:马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泰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和金泰明都项目部。
负责人:张峰。本院在原告李伟与被告阜阳市泰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泰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和金泰明都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李伟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显中
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
人民陪审员 彭绍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