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82民初1360号
原告:张书娜,女,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李浩丽,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荟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与长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长梅。
原告张书娜与被告长葛市荟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聚家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葛市荟聚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书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租赁经营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诚意金及租金1625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长葛市欧洲城商场1楼前厅一区域经营化妆品,并约定租金、诚意金等事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诚意金等,并装修入住。但由于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商场无法开业,原告无法入驻商场。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但被告至今找不到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等已经缴纳的费用并赔偿损失,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荟聚家居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2018年9月26日,原告张书娜(乙方、承租方)与被告荟聚家居公司(甲方、出租房)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租赁被告的长葛市欧洲城商场一楼前厅区域,建筑面积17平方米,经营化妆品、水晶饰品等,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诚意金1000元,租金7650元、物业管理费1632元、装修诚意金3000元,共计13282元。后商场一直未开业,被告退回原告装修诚意金3000元,履约诚意金、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未退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长葛市欧洲城商场未开业,致使原告无法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收取原告的诚意金1000元、租金7650元及物业管理费1632元应予返还。原告请求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荟聚家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书娜与被告长葛市荟聚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
二、被告长葛市荟聚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书娜履约诚意金1000元、租金7650元、物业管理费1632元,共计10282元;
三、驳回原告张书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张书娜承担38元,被告长葛市荟聚家居有限公司承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