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7民初5799号之一反诉
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公司总经理。反诉
被告:赵发龙,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宜城市。反诉
被告:郑艳芳,女,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帆、陈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赵发龙、郑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反诉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