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大街。
被执行人:凤城市晋鼎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顾某,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59年4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执行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城市晋鼎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顾某、胡某某、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60000元及利息61548019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凤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