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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民初1237号

胡中光与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中光;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新彬;范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05民初1237号

原告:胡中光,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北省广水市十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南段1288号。

法定代表人:范银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新彬,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范小燕,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胡中光与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田新彬、范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在送达中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贝贝

审 判 员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刘先虎二〇一九年月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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