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05民初1237号
原告:胡中光,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北省广水市十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南段1288号。
法定代表人:范银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新彬,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范小燕,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胡中光与被告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田新彬、范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在送达中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贝贝
审 判 员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刘先虎二〇一九年月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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