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81民初3313号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圣庭苑**楼。
主要
负责人:陈卓,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曾家富,该分公司职员。
被告:叶晓峰,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奥物业公司)诉被告叶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明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奥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巍、曾家富及被告叶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奥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17196元、车位管理费4800元并承担违约金4543.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他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他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被告长年结欠服务费且多次催要无果,故提出起诉。审理中,中奥物业公司自愿放弃了关于违约金的请求。
被告叶晓峰辩称,他没有给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是:1、小区绿化、停车管理、水景日常维修达不到要求;2、小区由购买时封闭式小区变成了现在的开放式小区;3、电梯维修不及时;4、门禁卡不再使用;5、他家车辆的车标被盗、车身被划伤,至今未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晓峰系江阴市凤凰城住宅小区高层18号2501室业主,使用地下停车位二只,其住宅建筑面积为143.30平方米。该住宅小区自始至今由原告中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连续形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显示: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元/月/平方米,每年预缴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合同服务期。架空层车位服务费为50元/月。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叶晓峰入住后,尚有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车位服务费未予缴纳。截止2018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17196元、车位服务费4800元。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中奥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中奥物业公司针对被告叶晓峰提出的质疑,回应称:1、他公司对小区绿化、停车进行了日常规范管理,尽管每个业主对服务质量的体验各不相同,但他公司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也是不争的事实。至于水景维修不及时,则是由于使用周期问题需要动用维修基金所致。2、关于小区由原先封闭式小区改变成现在的开放式小区,是由于开发商将凤凰大厦、凤凰城住宅小区作为统一整体设计建设后,在投入使用时又实施分别管理,凤凰大厦由开发商自行管理、凤凰城住宅小区则由他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故责任不在他公司。3、电梯、门禁维修不及时,是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同意他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由业主委员会自行采购维修配件所致。4、关于叶晓峰车标被盗、车身被划伤难以确定侵权人,是由于开发商交付使用的监控达不到高清要求无法辨别,现已经全部更新。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凤凰城房产交接确认表、收款收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奥物业公司与被告叶晓峰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包括叶晓峰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叶晓峰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关于叶晓峰提出的诸如小区绿化、停车管理、水景日常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因该抗辩指向的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程序、绿化、环境卫生等,涉及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能仅凭个别业主的感受作为评价标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中奥物业公司在清洁管理、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方面确已依约履行了管理义务。即便因客观原因其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叶晓峰的个体体验,叶晓峰也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协会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物业服务等级进行评估,以此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叶晓峰不能以此为由径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关于叶晓峰提出的车标被盗、车辆划伤等问题。
本院认为损害赔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叶晓峰可就其经济损失另行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综上,中奥物业公司主张叶晓峰应给付物业服务费17196元、车位管理费48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该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至于中奥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有利于改善双方关系,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叶晓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196元、车位管理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叶晓峰负担。叶晓峰应负担的2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明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萌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