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2341号
原告:王谱正,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刘晓飞,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王谱正诉被告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谱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谱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23日,原告借款给被告13万元,交付形式为现金。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出具《欠条》,并约定2019年1月25日全部还清,逾期未还按月2%支付利息。同时约定发生纠纷交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经多次催讨,后归还5万元,剩余8万至今未还,以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刘晓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王谱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王谱正提供的《欠条》、《银行流水》、《通话录音》及当庭陈述且被告刘晓飞未到庭,故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认可。综合本案证据及原告法庭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8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万元。于2019年1月9日,被告重新补打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因2018年8月23日,我从王谱正处借到现金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我刘晓飞身份证号:×××,郑重承诺如下:2019年1月25日前全部还清,如未还清,我愿意承担每月2分的月息,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任由王谱正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欠款人:刘晓飞,2019年1月9日。于2019年5月20日前共偿还5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欠条》、《银行流水》、《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原告王谱正与被告刘晓飞以《欠条》、《银行流水》达成借贷合意且原告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发生且合法有效,原告王谱正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本金,原告王谱正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且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了诉讼本金为75000元,被告刘晓飞未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认可。关于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率,利率亦未超过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谱正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75000元,月利率2%,自2019年1月26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晓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