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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执1114号

赵玉成与徐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成;徐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1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成,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学中,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成与被执行人徐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学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学中在银行的存款709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