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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0刑初21号

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王志奇;帅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30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洛五且,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现年43岁,彝族,文盲,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1月31日被抓获)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沙马阿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现年33岁,彝族,文盲,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被抓获)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平,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现年41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被抓获)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志奇,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现年44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被抓获)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帅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现年42岁,汉族,小学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4月5日被抓获)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彝语翻译吉牛尼支,金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王志奇、帅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伟、郭洪志出庭支持公诉,彝语翻译吉牛尼支、被告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王志奇、帅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肖平打电话让沙马阿牛帮其购买10克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沙马阿牛4,300.00元,沙马阿牛便在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木洛五且家中以每克370.00元的价格从木洛五且手中购买了10克毒品海洛因,另单独以400.00元的价格在木洛五且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1月30日时许,被告人沙马阿牛到肖平家与肖平、王志奇一起吸食毒品后,到17时许,肖平让沙马阿牛帮忙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并支付3,300.00元现金和通过微信转账1,000.00元的方式支付沙马阿牛,后沙马阿牛骑车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木洛五且家中购买毒品,中途18时许,吸毒人员赵某1打电话给肖平要够买5克毒品海洛因,肖平要够买5克毒品海洛因,肖平说500.00元一克,后赵某1通过微信转了2,500.00元给肖平,肖平便打电话给沙马阿牛让其再多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因微信转账未及时到账,直至21时许,肖平收到赵某1转了2,500.00元后,才通过微信转了2,150.00元给沙马阿牛,沙马阿牛收到钱后,支付3,190.00元现金和通过微信转了3,100.00元从木洛五且购买了17克毒品海洛因,这其中2克毒品海洛因是沙马阿牛自己购买用于吸食。购买好后,沙马阿牛骑摩托车回到肖平家,刚进肖平家时连同肖平、赵某1、王志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即对沙马阿牛人身进行搜查,从沙马阿牛外衣左侧包里搜出外用卫生纸包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和白色塑料纸包的一坨毒品嫌疑物,从其左侧上衣里包内搜出外用白色塑料纸、里用蓝色塑料纸包的毒品海洛因4包,从其外衣右包搜出一部vivo白色手机;对肖平认识及住宅进行搜查,从住宅客厅床上搜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个黑色皮包和一个云烟盒,床前小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袋装的一袋水晶粉、一台电子秤,一个注射器和一个冰壶,从其手里缴获一部红色OPPO手机;从王志奇左侧外衣包中查获一部金色三星手机。根据沙马阿牛供述,其毒品是从夹江县三洞乡梧凤杨葱四队阿且(木洛五且)家中从阿且(木洛五且)处购买的。同年1月21日14时许,沙马阿牛带民警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阿且(木洛五且)家房子旁的公路上将准备购买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木洛五且抓获。民警随即对木洛五且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从木洛五且外包里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一包毒品嫌疑物和一部白色vivo手机,从其衣服左包里搜出3,900.00元现金,从租住的房屋卧室床边一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一包毒品嫌疑物,从床上搜出三部手机。被告人肖平购买毒品后,将毒品分装成大小不一的零包进行贩卖,并让王志奇和帅建帮其运送毒品,2019年1月25日,肖平拿了10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帅建让其贩卖。2019年1月26日吸毒人员刘某打电话给肖平购买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了交易地点,后肖平打电话给帅建让其到彭山区八白寿酒厂将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吸毒人员刘某,帅建接到钱后,到肖平家将贩卖毒品所得的钱交给了肖平。剩余的9个零包毒品海洛因,帅建自己吸食了1包,剩余的8个零包还给了肖平。2019年1月27日,吸毒人员刘某打电话给肖平要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肖平便把100.00元的毒品拿给王志奇,让王志奇到肖平家楼下八百寿酒厂将毒品拿给刘某。后经称量从肖平处查获的冰毒毛重0.41克,净重0.24克;从沙马阿牛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毛重17.61克,净重16.58克;从木洛五且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毛重21.53克,净重20.65克;以上毒品嫌疑物均分别取样送检,经凉山州公安局“凉公物鉴(毒品)[2019]97号”检验报告,从肖平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沙马阿牛、木洛五且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据木洛五且供述,毒品是其从夹江县火车站从一名不知名的彝族中年妇女手中以每克360.00元的价格购买来用于吸食和贩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嫌疑物称量及提取记录、毒品去向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通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及照片、证人刘某、赵某1、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木洛五且、肖平、沙马阿牛、王志奇、帅建的供述、凉山州公安局“凉公物鉴(毒品)[2019]97号、134号”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审讯视频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层层压价的形式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贩卖,被告人王志奇、帅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为肖平贩卖毒品提供帮助,以上五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被告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在有期徒刑8至12年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建议对王志奇、帅建在有期徒刑三年左右予以量刑。 被告人木洛五且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沙马阿牛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以自己有“立功”表现的理由进行辩护; 被告人肖平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志奇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帅建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以自己有“自首”情节的理由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肖平打电话让沙马阿牛帮其购买10克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沙马阿牛4,300.00元,沙马阿牛便在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木洛五且家中以每克370.00元的价格从木洛五且手中购买了10克毒品海洛因,另单独以400.00元的价格在木洛五且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1月30日时许,被告人沙马阿牛到肖平家与肖平、王志奇一起吸食毒品后,到17时许,被告人肖平让沙马阿牛帮忙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并支付3,300.00元现金和通过微信转账1,000.00元的方式支付沙马阿牛,后沙马阿牛骑车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木洛五且家中购买毒品,中途18时许,吸毒人员赵某1打电话给肖平要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肖平说500.00元一克,后赵某1通过微信转了2,500.00元给肖平,肖平便打电话给沙马阿牛让其再多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因微信转账未及时到账,直至21时许,肖平收到赵某1转了2,500.00元后,才通过微信转了2,150.00元给沙马阿牛,沙马阿牛收到钱后,支付3,190.00元现金和通过微信转了3,100.00元从木洛五且购买了17克毒品海洛因。其中2克毒品海洛因是沙马阿牛自己购买用于吸食。购买好后,被告人沙马阿牛骑摩托车回到肖平家,刚进肖平家时连同肖平、赵某1、王志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即对沙马阿牛人身进行搜查,从沙马阿牛外衣左侧包里搜出外用卫生纸、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和白色塑料纸包的一坨毒品嫌疑物,从其左侧上衣里包内搜出外用白色塑料纸、里用蓝色塑料纸包的毒品海洛因4包,从其外衣右包搜出一部vivo白色手机;对肖平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从住宅客厅床上搜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个黑色皮包和一个云烟盒,床前小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袋装的一袋水晶粉、一台电子秤,一个注射器和一个冰壶,从其手里缴获一部红色OPPO手机;从王志奇左侧外衣包中查获一部金色三星手机。根据沙马阿牛供述,其毒品是从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阿且(木洛五且)家中从阿且(木洛五且)处购买的,同年1月21日14时许,沙马阿牛带民警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阿且(木洛五且)家房子旁的公路上将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木洛五且抓获。民警随即对木洛五且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从木洛五且外包里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一包毒品嫌疑物和一部白色vivo手机,从其衣服左包里搜出3,900.00元现金,从租住的房屋卧室床边一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一包毒品嫌疑物,从床上搜出三部手机。被告人肖平购买毒品后,将毒品分装成大小不一的零包进行贩卖,并让王志奇和帅建帮其运送毒品,2019年1月25日,肖平拿了10个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帅建让其贩卖。2019年1月26日吸毒人员刘某打电话给肖平购买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了交易地点,后肖平打电话给帅建让其到彭山区八白寿酒厂将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给吸毒人员刘某,帅建接到钱后,到肖平家将贩卖毒品所得的钱交给了肖平。剩余的9个零包毒品海洛因,帅建自己吸食了1包剩余的8个零包还给了肖平。2019年1月27日,吸毒人员刘某打电话给肖平要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肖平便把100.00元的毒品拿给王志奇,让王志奇到肖平家楼下八百寿酒厂将毒品拿给刘某。后经称量从肖平处查获的冰毒毛重0.41克,净重0.24克;从沙马阿牛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毛重17.61克,净重16.58克;从木洛五且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毛重21.53克,净重20.65克;以上毒品嫌疑物均分别取样送检,经凉山州公安局“凉公物鉴(毒品)[2019]97号”检验报告,从肖平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沙马阿牛、木洛五且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据木洛五且供述,毒品是其从夹江县火车站从一名不知名的彝族中年妇女手中以每克360.00元的价格购买来用于吸食和贩卖。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金阳县公安局在眉山整治外流吸、贩毒工作中发现肖平长期在凉山彝族手里购买海洛因分销卖给吸毒人员,2019年1月30日下午,民警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肖平家楼下蹲点获悉:肖平准备安排一彝族男子前往夹江县三洞镇购买海洛因,同时民警发现一彝族男子骑着摩托车在肖平楼下转了数圈后进入肖平家里,17时许离开。2019年1月30日22时30分,民警蹲在肖平家楼道里,沙马阿牛敲门进入肖平家屋里,民警冲进屋将沙马阿牛、正在吸食毒品的肖平、赵某1和王志奇抓获,22时许40分,民警将前往购买海洛因的刘某抓获,经尿检均呈阳性。民警当场从沙马阿牛左外衣包里搜出外面用白色卫生纸、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各一坨,从其左侧上衣包里搜出用外面用白色塑料纸、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4包,从其外衣右包搜出白色vivo手机一部(号码182××××7753)。从肖平客厅床前小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晶体状粉末一袋、电子秤一台、注射器一个和冰壶一个。沙马阿牛供称:海洛因是自己在夹江县三洞镇一个叫阿且(木洛五且)的家里从其手里购买的,外面用白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是自己买来吸食的,自己愿意带民警到夹江县三洞镇将阿且(木洛五且)抓获。1月31日14时沙马阿牛带民警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阿且(木洛五且)家房子旁的公路上将准备贩卖海洛因的木洛五且和其妻阿的阿衣莫抓获,民警从木洛五且右外包里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一包和白色viov手机一部(183××××3488),从其衣服左内包里搜出3,900.00元,从木洛五且家床边一柜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一包,从床上搜出三部手机(白色OPOP手机一部,白、蓝色vivo手机各一部)。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4月5日时许,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彭山区观音镇曾家村7组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帅建抓获。 3、被告人木洛五且在侦查阶段中供述:我和我妻子阿的阿衣莫在吸食海洛因,为了赚点来吸食,我从2019年1月24日开始卖海洛因的,我从夹江县男子手里以每克350.00元至36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的海洛因,有钱的时候拿20克,没钱的时候拿10克,我把海洛因拿回家里,我和阿的阿衣莫每天要吸食1克海洛因,吸剩下的海洛因有吸毒人员来买就卖,每克卖370.00元至400.00元。2019年1月28日上午,沙马阿牛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我的家里,他给我说要买11克海洛因,分成两包装,一包装10克,另一包装1克,他把4,100.00元现金拿给我,我将海洛因称好用白色塑料纸包起交给他,他拿着海洛因就走了。2019年1月29日11时30分许,我家在搞迷信,沙马阿牛来夹江县三洞镇我家里买400.00元一克海洛因,沙马阿牛把海洛因买到手后,他接了一个电话说还要买10克海洛因,他从微信里转了3,700.00元钱给我,我拿了10克海洛因给他后,他就走了。2019年1月30日18时许,沙马阿牛打电话给我说:他要10克海洛因,19时许,沙马阿牛骑着摩托车来到夹江县三洞镇我家里,他拿了3,190.00元现金给我,他说剩下的等肖平转了后一起给,我就称了10克海洛因给他,海洛因是用蓝色塑料纸包的,沙马阿牛在我家里耍到21时许,等到肖平把钱转过来后,他转了3,100.00元钱给我,他又买了7克海洛因,7克海洛因是分二包装的,5克的一包是用白色塑料纸包的,2克海洛因是用蓝色塑料纸包的,他拿到海洛因后就走了。2019年1月31日14时许,一个不知姓名的汉族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10克海洛因,我和妻子阿的阿衣莫把海洛因拿来用电子秤秤够了10克后,用白色塑料纸将海洛因包起来方在我衣服有外包里,我和阿的阿衣莫尊卑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我家房子旁边的公路边卖海洛因,对面的汉族男子发现周围有警察,他们就跑了,公安民警就把我和我妻子阿的阿衣莫抓获了,民警当场从我的衣服右外包里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一包和白色vivo手机一部(号码183××××3488),从我的衣服左内包里搜出3,900.00元,民警在我家床上枕头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一包,从床上搜出3部手机(一部OPOP手机、白色vivo手机一部、蓝色viov手机一部)。 4、被告人沙马阿牛在侦查阶段中供述:2019年1月30日17时30分许,我在眉山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肖平居住的家里肖平拿了3,300.00元的现金给我,同时用微信转了1,000.00元给我说:剩下的2,150.00元要21时才能转出来。到了21时许,肖平就用微信转了2,150.00元(两个1,000.00元,一个150.00元)给我,我在夹江县三洞镇的木洛五且家里把微信上的钱领后从木洛五且手里以6,2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7克海洛因,其中15克是肖平买的,另2克是我自己买的,肖平的15克海洛因是二包,其中一包用蓝色塑料纸包的10克,另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的是5克,我用卫生纸将肖平的二包海洛因分别包起分别包起放在外衣左侧包里,我自己买的2克海洛因我用蓝色塑料纸包成了5小包,我自己在木洛五且家里吸食了一包,剩下的4小包我又用白色塑料纸包在一起放在左侧上衣包里面。当时我先付了木洛五且3,190.00元的现金,微信转了3,100.00元给他,他将海洛因拿给我的。剩下的160.00元我买水喝给摩托车加油用完了。肖平的微信昵称叫深奥怪怪,微信号是×××,木洛五且的微信名叫阿且,微信号时wxid_ifyi1y0pken22,我没有微信,我用的是我老婆吉克阿呷的手机,她的微信名叫牛牛木,微信号是×××。我给肖平购买过二次毒品。一次是29日肖平用微信分五次转了4,300.00元给我(其中三次是1,000.00元,一次转了900.00元,另一次转了400.00元),我从木洛五且手里以3,700.00元的价格帮肖平买了10克海洛因,另外我又拿了400.00元钱给木洛五且购买了1克海洛因给自己吸食,剩下的200.00元我买水和给摩托车加油了。另一次是30日,我帮肖平购买了15克海洛因。我从2018年11月份开始,我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肖平居住的家里从肖平手里购买海洛因吸食,每次购买100.00元钱的一个零包海洛因,从11月至今购买过十多二十次。 5、被告人肖平在侦查阶段中供述:2019年1月30日中午左右沙马阿牛用182××××7753这个号码打在我的号码173××××7269上,他问我要不要毒品海洛因?我告诉他我屋里的毒品海洛因又卖完了,喊他再给我点。下午4点左右沙马阿牛来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家里,我在家里给了他3,300.00元现金,我在家里用“拨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他不吸食冰毒,我就拿了一点海洛因给他,他就用烟盒纸在我家里面烫吸了海洛因,之后他就骑着摩托车去准备购买毒品了。他出去一会儿我就用微信(微信名:深奥怪怪,微信号:×××)转了1,000.00元在他的微信上(他的微信名叫牛牛木,微信号是:×××)。下午6点过的时候赵某1(绰号小麻子)用199××××2663这个号码打电话给我,告诉我他要买5克毒品海洛因,我告诉赵某1500.00元1克,喊赵某1从微信上转2,500.00元钱给我,赵某1就用微信(微信名:刘怡,微信号:×××)转了2,500.00元给我,结果赵某1微信转过来的钱延迟2个小时到账的。我晚上7点过收钱,延迟了2小时也就是晚上9点过这2,500.00元才到账。我就打电话给沙马阿牛叫他多买5克毒品海洛因,总的就是15克,晚上9点过赵某1微信上的钱到账了,我就从微信上转了2,150.00元给沙马阿牛,沙马阿牛买来给我的是430.00元1克,我卖给赵某1是500.00元1克,我1克赚了70.00元。沙马阿牛晚上9点过收到钱后,买好15克毒品就返回我家中给我毒品了。晚上10点半左右沙马阿牛敲门,我刚把门打开你们民警就和沙马阿牛一起进来我家里,将我、沙马阿牛、赵某1、王志奇抓获了。刚在家里抓获我们四个人,过了一会儿刘某(女,吸毒人员)来敲门准备向我购买吸食,也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和赵某1、王志奇、沙马阿牛都是朋友关系,赵某1和他认识了三年左右,和王志奇认了七八年左右,和沙马阿牛只认识两三个月。沙马阿牛主要就是做毒品生意的,他买毒品来卖给我,由于他认识其他彝族,他好联系购买海洛因来卖给我,我不认识彝族人,所以我都是喊他买来卖给我的,具体他一颗买成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但是肯定不少于430.00元一克,他自己也要赚钱的,他的老婆我也认识,在彭山一个加工厂里面杀鸭子,沙马阿牛的微信是沙马阿牛的老婆和沙马阿牛都在用,沙马阿牛的老婆在贩卖毒品没有我就不清楚,我没有在沙马阿牛的老婆手中购买过毒品。我在沙马阿牛手中购买过三次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2019年1月27日我开车到沙马阿牛住的地方郊游亭(小地名)接上他后我们就去乐山市夹江县三洞镇,到了三洞镇的一个加油站他就喊我加油站等他,等了一个小时左右之后,他买了10克毒品卖给我,我当场拿了4,300.00元现金给他,之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回彭山了。第二次是前天(2019年1月29日),沙马阿牛买了10克毒品海洛因,送到我家中以430.0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我的,当时我没有在家,我开车去眉山了,我就喊沙马阿牛把这10克海洛因拿给我奶奶,我在微信上转了4,300.00元给沙马阿牛的。第三次就是2019年1月30日沙马阿牛下午骑摩托车到三洞镇去买了15克的毒品海洛因,送到我家中来卖给我,我在微信上给他转了3,150.00元给他,还拿了3,300.00元现金给他。王志奇是从2019年1月27日开始和我一起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总的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最少10次以上,我把1克毒品海洛因分成8至10个零包来卖,一个零包卖60.00元至100.00元。我家沙发旁边桌子上的小塑料口袋是用来装零包毒品的。1克毒品分成零包卖,能赚200.00元左右,赚的钱我用于自己吸毒和家里开支使用。帅建也是最近才帮我卖零包毒品海洛因的,他40岁左右,看见他的照片我也能辨认出来的,他也是彭山人。 6、被告人王志奇在侦查阶段中供述:我和肖平是朋友,我们都在吸食毒品,肖平经常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彭山他家里帮打针,注射毒品,或吸毒人员跑到肖平家来直接购买毒品,肖平和吸毒人员将购买数量、价格、交易地点谈好后,肖平将塑料纸包的海洛因拿给我,叫我送到交易地点,卖多少钱,卖穿什么衣服相貌的人,我把海洛因拿到肖平指定的交易地点卖后,将卖得的钱拿回来交给肖平。2019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肖平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帮他打针,刘某给肖平打电话要买一个零包海洛因,肖平就叫我给他送一个零包海洛因到八百寿酒厂门口卖给穿白色衣服的一个女的,肖平将零包海洛因拿给我,我到肖平家楼下路边上八百寿酒厂门口将海洛因拿给刘某,刘某把100.00元拿给我,我就回肖平家里将100.00元拿给肖平。10多天前,我在肖平家楼下楼梯间卖过二次海洛因给一男一女,但不知道他们的姓名,每次100.00元钱的一个零包海洛因。2019年1月30日16时25分,我打电话问肖平:你在哪里,他说:在家里,我说过来找你耍,打完电话我就到肖平家里,当时还有一个女的在帮肖平打针,打完针后,这个女的就走了。17时许,一个围着红色围巾的彝族男子(沙马阿牛)来敲门,我把门打开,沙马阿牛进屋,肖平拿了一点海洛因给他吸食,沙马阿牛吸食完海洛因后,肖平叫沙马阿牛去帮他买10克海洛因,肖平拿了些现金给沙马阿牛,同时微信也转有账,拿的多少现金和转了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之后沙马阿牛就走了。19时许,一个汉族男子(赵某1)进屋,向肖平要海洛因,肖平说拿东西的没回来,要收到钱后,向沙马阿牛转钱过去,东西才拿得回来,肖平收到赵某1的钱后,21时许,肖平才用微信转给沙马阿牛,赵某1也在肖平家里等,赵某1从肖平手里购买了400.00元钱的半克海洛因后,他把海洛因拿到厕所里打针,打针出来后,他又向肖平要了几口冰毒吸食。22时30分,沙马阿牛来敲门,我去把门打开沙马阿牛进屋后,民警也跟着进屋就把我们抓获了。当时肖平在吸食冰毒,我和赵某1坐在肖平的对面。民警当场从沙马阿牛左侧包里搜出外面用卫生纸包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包裹和白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各一坨,从我左侧上衣包里搜出外面用白色塑料纸包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各4包,从我外衣右侧包搜出一部vivo白色手机(号码182××××7753)。民警将我拿在手机的一部金色三星手机(号码173××××4558)。 7、被告人帅建在侦查阶段中供述:2019年1月26日我在肖平家楼下八百寿酒厂路边上卖过一包100.00元的海洛因给刘某。:2019年1月24日我去肖平家赊海洛因来吸食,肖平不同意,之前我就欠下他购买海洛因的两百元钱,黑娃儿因贩卖海洛因被抓了,彭山肖平的生意就好起来了,王志奇和肖平的奶奶帮他贩卖海洛因,他们两个就忙不过来,肖平就让我帮他卖海洛因来抵账,一天还拿0.3克海洛因给我吸食。当天让我熟悉下咋个贩卖海洛因的,他让我坐在他的雪佛兰车上熟悉下如何贩卖毒品的流程,有个人给他打电话,就喊别个在指定地点等到,他就开车送到指定的地点给别个。25日晚上肖平当着我的面在王志奇租住在彭山柳树街屋子称量了1.2克的毒品海洛因,装在一个白色塑料瓶给我,里面装了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的一包为0.12克的10包零包海洛因,1包零包海洛因价值100.00元。当天我拿了海洛因后在肖平租住成都银行对面房内睡了一晚上,第二天(2019年1月26日)早上肖平给我打电话喊我送一包海洛因到八百寿酒厂公路边上给刘某,刘某先拿了现金100.00元给我,我再把海洛因拿给她。我把卖得的100.00元钱拿到王志奇租住的屋里交给肖平,肖平就不高兴说我两天才卖了一包,并且自己还吸食了一包,我把剩下的8包海洛因退还给肖平,肖平让我承认欠他300.00元才让我走,这300.00元是我之前欠他的买海洛因的钱和吸食了一包的钱。肖平开除我时,我和肖平吵架王志奇都在场。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肖平认识了五年了,肖平也是吸毒的,同时他也在贩卖零包,以贩养吸。大家都是彭山的,我经常在肖平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来吸食所以认识也熟悉。肖平主要贩卖海洛因,冰毒也在贩卖。我知道肖平贩卖毒品是从2015年就在贩卖了,他也被公安机关抓过,但是他有病,被抓后没多久他因病就放出来了。肖平通常是贩卖零包毒品。吸毒的打电话给肖平要买海洛因,他就叫吸毒的到一个地方等他,把毒品送过去,就收贩卖毒品的钱。同时也用微信转账。他也怕公安机关的抓他,后来他就叫一些吸毒人员固定的帮他送毒品。给他们的报酬就是送毒品给他吸食。肖平贩卖零包毒品海洛因一个零包最少是100.00元,一个零包一分二大概是0.12克。我在肖平手里购买海洛因很多次了,时间我记不清了。最近两天的还记得到。2019年1月29号在肖平家里向肖平购买了一个零包100.00元钱的。我今天晚上准备了96.00元钱去肖平家里去买一个100.00元的零包,我去他家之前我打了电话给肖平,在电话里问他:在哪里?肖平说在:屋里,我带了钱就到他家里来就被抓获了。帅建和王志奇我也认识,因为我在肖平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肖平安排帅建和王志奇分别来送,毒品海洛因出来给我,时间长了就认识了。帅建和王志奇就是和肖平平时一伙的,在帮肖平贩卖零包,帅建和王志奇就是肖平找来给他送毒品海洛因的。报酬就是肖平拿毒品海洛因给他们吸食。一天给他们三包零包毒品海洛因。还是王志奇给我说的,在吸毒的圈子里大家都知道。2019年1月27日打电话给肖平购买一个零包海洛因,肖平叫八百寿酒厂等到,他送毒品出来给我,后来是王志奇送出来交给我的。毒资是100.00元。第二天我也是打电话给了肖平同样购买了100.00元的零包毒品海洛因,在八百酒厂处还是王志奇出来将毒品海洛因一个零包交给我的,钱我给了王志奇。大概5天前(2019年1月26日)我打电话给帅建买了1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他没送,我又打电话给肖平购买100.00元的零包,肖平安排帅建将毒品送到八百寿酒厂处给我,我将100.00元钱给帅建的。 9、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肖平的奶奶,我和肖平是住在一起的,我也知道肖平在吸毒,他已经强制隔离戒毒两三次以上了,最近两个月来找肖平吸毒人员多,来了之后就敲门进屋里和肖平一起“拨壶壶”我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这些人来了我赶他们走,但是他们不走。肖平在卖海洛因没有我不知道。人来多了,肖平就喊我出去,我也赶不走,我就出门了,就没管他们。2019年1月29日下午4点左右一彝族男子也没有找过我的,我一般下午都在广场上玩,没有人找过我。当天晚上我在屋里烤火,肖平和他的另外两个朋友在屋里,我和肖平坐在沙发摆成的床上,沙发旁边的桌子上有插上管子的水瓶。晚上10点过有人来敲门,开门之后一个彝族男子进门,马上你们民警跟着进来了,将肖平和他的两个朋友及彝族男子一起抓获了。民警对屋子进行了搜查,搜查完之后,民警就把他们全部带走了。 10、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30日下午我自己一个人在眉山我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完毒品海洛因之后,我就过去彭山准备联系肖平买点毒品海洛因来吸食。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就给肖平打电话,让他卖5克海洛因给我,他叫我把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他,并把他的微信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我,我加上他微信之后就从微信账户上转了2,500.00元给肖平,后面由于我微信默认转账要延迟两个小时才到账,肖平实际收到我转的2,500.00元已经是晚上9点过了,转了款之后我难得等,就到肖平屋里耍着,等着别人拿海洛因给他,我进门的时候肖平的家里只有肖平和一个戴帽子的男子,还有肖平的奶奶,进去的时候肖平和戴帽子的陌生男子在用“拨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在屋里等到晚上十点半左右,听见有人敲门,好像是戴帽子的男子去开的门,开门之后就被你们公安民警冲进来将我们四个人男的抓获了。其中一个是敲门送毒品海洛因来给肖平的彝族男子。过了一会儿之后又有人来敲门,打开门是一个陌生女子来购买毒品的,也和我们一起被抓获了。后面你们民警从彝族男子的上衣包里查获了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两包,彝族男子说总的15克,是肖平向他购买的,他送过来给肖平的,其中有5克毒品就是我出钱购买的。后面彝族男子还主动交代他上衣包的内包里面还有他吃剩下的一袋小零包海洛因。 11、证人阿的阿衣莫的证言证实:眉山的一个汉族男子经常送货到梧凤乡,然后木洛五且就到梧凤乡去拿,我经常在家里等他,前天(2019年1月29日)下午三四点我和木洛五且一起到梧凤乡,到了交易地点我站在离木洛五且四五米远的样子,等着一个汉族男子骑摩托车过来和他交易完毒品之后我就和木洛五且走回我们租住的房子去了,买了多少钱的毒品海洛因我不清楚,我听木洛五且说有10克左右。回到出租屋里面我们两个就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吃不完的毒品有吸毒人员给木洛五且打电话,木洛五呷就卖一点赚一点钱,然后又去买毒品来和他一起吃。吸毒人员是如何联系木洛五且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有的吸毒人员我们面熟的,到我们租住房里面,我就把我们买来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拿一点出来,弄成粉末卖一点给他吸食,这些吸毒人给我50.00元钱,他们在我们出租房里面烫吸完了就走了。我这样卖过给两三个吸毒人员。木洛五且怎么卖给吸毒人员的,我就不太清楚了。2019年1月21日中午左右,木洛五且打电话给卖我们毒品的人,告诉他前天拿的毒品不好吃,不怎么好卖,要准备把十几克货全部退给他,我们还是约好在梧凤乡见面退货。卖毒品给我们的人刚准备走过来和我们见面,我和木洛五且就被你们民警抓获了,卖毒品给我们的人看见我和木洛五且被抓了,他就赶紧逃跑了。民警从木洛五且外衣包里面查获了10克左右毒品,后面民警就带着我和木洛五且到我们租住的出租屋里面搜查,在出租屋的桌子上查获我们吸食剩下的半克毒品海洛因。 1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木洛五且、王志奇、沙马阿牛、肖平尿检呈阳性。 13、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1月30日22时30分,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肖平居住的家里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沙马阿牛、肖平、王志奇抓获。2018年1月30日23时30分,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沙马阿牛的人身进行搜查,民警从沙马阿牛外衣左侧包里搜出外面用卫生纸、里用蓝色塑料纸和白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各一坨,从其左侧上衣里包里搜出外面用白色塑料纸、里面用蓝色塑料纸包的海洛因4包,从其外衣右包里搜出一部vivo白色手机(号码:182××××7753)。 14、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1月30日22时30分,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肖平居住的家里将涉嫌买卖毒品的沙马阿牛、肖平、王志奇抓获。2018年1月30日23时,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肖平的住宅进行搜查,民警从客厅床上搜出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号码:185××××4272)、黑色皮包一个和云烟盒一个,黑色皮包里有面值100.00元人民币四张和农行卡一张(卡号:62×××72),云烟盒里有若干张小圆形蓝色硫酸纸,窗前小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水晶粉一袋、电子秤一台、注射器一个和冰壶一个(吸食冰毒用),从肖平手里缴获红色OPOP手机一部(号码173××××7269)。 15、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1月30日22时30分,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东红村2组53号肖平居住的家里将为肖平贩卖零包毒品的王志奇抓获。2018年1月30日23时46分,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王志奇的人身进行搜查,从王志奇的左侧外衣包中查获金色三星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73××××4558)。 16、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1月3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沙马阿牛带民警来到夹江县三洞镇梧凤乡杨葱四队木洛五且家房子旁的公路上将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木洛五且和其妻阿的阿衣莫抓获。2019年1月31日14时20分,民警在木洛五且家房子旁的公路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木洛五且的人身进行搜查。民警从木洛五且右外包里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可疑物一包和白色vivo手机一部(号码:183××××3488),从其衣服左包里搜出3,900.00元;随后,民警对木洛五且租住的家进行搜查,从木洛五且家卧室床边一桌子上搜出用白色塑料纸包的可疑物一包,从床下一棕色鞋子搜出银色电子秤一部。 17、扣押清单证实:用白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一坨、用白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一坨、用白色塑料纸包的白色可疑物四包、vivo白色手机一部(号码:182××××7753)持有人沙马阿牛;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红色OPOP手机一部、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水晶粉一袋、面值100.00元四张、农行卡一张(卡号为:62×××72)、电子秤一台、注射器和冰壶各一个,持有人肖平;金色三星手机一部,持有人王志奇;毒品可疑物二包、人民币3,900.00元、银白色vivo手机一部(183××××3488)、电子秤一部,持有人木洛五且,以上物品已被扣押。 18、入库物品清单证实:肖平的华为蓝色手机一部,红色OPPO手机一部、沙马阿牛的vivo银白色手机一部、木洛五且的vivo银白色手机一部、王志奇的土豪金三星手机一部、木洛五且的身份证、银行卡、人民币3,900.00元、电子秤一台已入库于金阳县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 19、随案移送清单:电子秤一台、木洛五且本人身份证和农行卡各一张、木洛五且处扣押的人民币3,900.00元、肖平的华为红色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沙马阿牛的vivo银白色手机一部、木洛五且的vivo银白色手机一部、王志奇的土豪金三星手机一部已移交于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及检验记录证实:民警首先将肖平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1包(编号为1号)、沙马阿牛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2包(编号为2号、3号、)、木洛五且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2包(编号为4号、5号)取出,由三名被告人确认封装完好无损,在见证人和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阿的阿衣莫的面将毒品打开进行称量。民警将称量所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取出,进行调试,待显示屏上的数字归零后,将5包可疑物逐一放到电子计量器上进行称量。编号为1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为0.41克,净重为0.24克;编号为2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为15.65克,净重为14.90克;编号为3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为1.96克,净重为1.68克;编号为4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为20.66克,净重为19.94克;编号为4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为0.87克,净重为0.71克。称量后将5包可疑物随即选取三个不同部位提取1克以上分别独立封装后放入物证袋中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于定性、定量鉴定。检材分别为1-5号,其中1号和三号全部提取送检。 21、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2月13日,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金阳县公安局拘戒所对从被告人木洛五且处查获的2包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后,依法对毒品可疑物外包装进行提取,并用物证袋封装作为聘请专业部门鉴定的检材,整个提取检材的过程被告人木洛五且、阿的阿衣莫一直在场,对提取过程无异议。 22、毒品去向证明证实: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9年1月30日在四川省眉山市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阿的阿衣莫、王志奇。从犯罪嫌疑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处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包,冰毒可疑物1包,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包净重37.23克,4包毒品可疑物检查提取5.62克,剩余净重31.61克,冰毒可疑物可疑物全部送检。已于2019年2月14日16时40分由民警交于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3、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凉公物鉴(毒品)[2019]97号”证实:所送检编号为“毒品2019220097-01”检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所送检编号为“毒品2019220097-02”检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所送检编号为“毒品2019220097-03”检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所送检编号为“毒品2019220097-04”检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所送检编号为“毒品2019220097-05”检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4、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凉公物鉴(毒品)[2019]134号”证实:所送检编号为“毒品2019220134-01”检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25、被告人木洛五且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木洛五且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木洛五且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8号的那个男子就是向自己购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沙马阿牛。 26、被告人王志奇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王志奇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王志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2号的那个男子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犯罪嫌疑人肖平。 27、被告人王志奇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王志奇对12名女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王志奇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12号的那个女子就是向自己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陈红。 28、被告人肖平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肖平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肖平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5号的那个男子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犯罪嫌疑人沙马阿牛。 29、被告人肖平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肖平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肖平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11号的那个男子就是向自己购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志奇。 30、被告人肖平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肖平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肖平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12号的那个男子就是和他一起贩卖毒品的同伙犯帅建。 31、被告人沙马阿牛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沙马阿牛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沙马阿牛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10号的那个男子就是向自己购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肖平。 32、被告人沙马阿牛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沙马阿牛对12名女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沙马阿牛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2号的那个女子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犯罪嫌疑人阿的阿衣莫。 33、被告人沙马阿牛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被告人沙马阿牛对12名男性人员照片逐一进行辨认,辨认人沙马阿牛认真仔细地看了一遍后然后指出编号为1号的那个男子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犯罪嫌疑人木洛五且。 34、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木洛五且因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35、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沙马阿牛因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36、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肖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1281977××××××××,住四川省彭山县灵石镇东红村****,经我队在全国禁毒管控系统查询,无刑事前科。 37、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志奇因抢劫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05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38、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帅建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 39、吸毒前科证实:被告人木洛五且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12日被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5日被眉山市东坡区尚义派出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日被凉山州越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社区戒毒;被告人沙马阿牛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9日被眉山市彭山区三苏派出所行政拘留;被告人王志奇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7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帅建因吸食毒品被于2016年5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于2016年5月20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于2016年12月12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于2016年12月29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被行政拘留,于2017年5月8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被行政拘留,于2017年7月8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于2018年5月20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眉山市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 40、审讯视频光盘证实了首次讯问的合法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如下评判: 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称为共犯,共同故意的成立,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从理论上讲,所谓共同故意,是指各个共犯人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具有共同性:1、每个共犯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并决意去实施;2、知道其他共犯人也在实施同样的犯罪。但是,“共同”并不等于同一,共同故意的方面并不是绝对的重合。 二、本案共同故意形成情况:(见示意图) (一)被告人肖平于1月15日至16日让帅建贩卖十个零包,被告人帅建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个零包给吸毒人员刘某,自吸一个零包,还了8个零包给肖平,在贩卖毒品的故意上形成共识,成立“共犯”,被告人帅建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后来还8个零包给肖平,属于“中止”,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肖平于1月17日让王志奇贩卖100.00元的一个零包给吸毒人员刘某,形成“共犯”,被告人王志奇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肖平于1月29日以4,300.00元向沙马阿牛购买10克海洛因,被告人沙马阿牛向被告人木洛五且以370.00元购买10克,另以400.00元购买一个零包自吸,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三人形成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平、木洛五且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沙马阿牛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肖平于1月30日以3,400.00元向被告人沙马阿牛购买10克后又增加5克支付2,150.00元(合计6,450.00元),被告人沙马阿牛以6,290.00元(自赚160.00元和2克毒品)向被告人木洛五且购得17克毒品,三人形成共犯,被告人肖平、木洛五且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沙马阿牛为本案的“从犯”。 (四)被告人肖平于1月30日以3,500.00元贩卖5克海洛因给赵某1,赵某1只购买毒品未贩卖,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肖平通过沙马阿牛购买了25克毒品,被查获甲基苯丙胺0.24克,而木洛五且贩卖27.58克毒品外,还被查获20.65克,即被告人肖平与沙马阿牛应当对27.58克毒品承担责任,被告人肖平还单独对冰毒0.24克负责。被告人木洛五且贩卖27.58克,自己还持有20.65克,应当对总数48.23克负责,承担刑责。 被告人帅建、王志奇贩卖了一包,对被告人肖平的其他贩卖行为没有协同,没有形成认识和统一的犯罪意图,故要二被告人对总量负责,缺乏证据支撑且于法无据。 三、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木洛五且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至。2019年1月29日又重新犯罪,认定为有前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沙马阿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2019年1月29日重新犯罪,属五年又犯新罪,构成累犯;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6)眉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05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2019年1月29日又重新犯罪,已超过五年,认定为有前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1430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帅建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2019年1月29日又重新犯罪,属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 金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认定被告人肖平经系统查询,无刑事前科。 被告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王志奇因吸毒均被行政处罚过,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沙马阿牛供述检举了贩卖毒品给自己的被告人木洛五且,并协助公安民警将木洛五且抓获,构成“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帅建在犯罪后,主动与金阳县禁毒大队联系投案自首,但因腿有病,及亲人得疾病,所以未到。但电话告知“自首”事宜,符合以“自首”论的法定条件,成立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马阿牛、被告人帅建在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凉山地区的毒情,本院审理了本案,但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只有严格执行程序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任何功利目的的做法,都会给公平正义造成危害。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马阿牛以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帅建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洛五且、沙马阿牛、肖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被告人王志奇、帅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为肖平贩卖毒品提供帮助,以上五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决定对被告人木洛五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决定对被告人沙马阿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决定对被告人肖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决定对被告人王志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决定对被告人帅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洛五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沙马阿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肖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王志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帅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7.23克、冰毒0.24克,予以没收; 七、本案涉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900.00元,予以没收;本案扣押的电子秤一个、银行卡一个、手机五部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木洛五且的刑期从2019年1月31日至2032年1月30日止;被告人沙马阿牛的刑期从2019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止;被告人肖平的刑期从2019年1月30日至2030年1月29日止;被告人王志奇的刑期从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被告人帅建的刑期从2019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均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蔚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月

书记员李木里格 附:示意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