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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6171号

范明欣、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明欣;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171号

申请执行人:范明欣,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田富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兴达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全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坤,被告公司法务。关于范明欣申请执行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8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明欣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向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范明欣代理律师李朋飞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范明欣代理律师李朋飞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