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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25民初1135号

杨海兵、彭元乎等与王成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海兵;彭元乎;王成凡;王英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25民初1135号

原告:杨海兵,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济阳区,现住济阳区,

原告:彭元乎,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济阳区,现住济阳区,

被告:王成凡,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区,

被告:王英福,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区,原告杨海兵、彭元乎与被告王成凡、王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兵、彭元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凡、王英福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海兵、彭元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杨海兵与王成凡是同学关系。2016年王成凡因与他人合作信号塔底座工程,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2万元,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成凡。2016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王英福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王成凡、王英福未答辩。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举证,对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为夫妻关系。王成凡曾多次向杨海兵借款,2016年7月20日,王成凡为杨海兵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王成凡玉杨晓飞合作信号塔底座工程用款,王成凡借杨海兵现金(220000元)贰拾贰万元整,此款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4月30日分批打给王成凡,分红另算,农历年底还清(2017年1月26日)。王成凡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王英福亦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杨海兵陈述借条中的2016年4月30日实际为2016年5月30日。杨海兵通过彭元乎的账户转账给王成凡,2016年2月29日转账10000元、3月14日转账30000元、3月20日转账10000元、3月28日转账20000元、4月3转账30000元、4月5日转账20000元、4月19日转账20000元、4月21日转账20000元、4月30日转账20000元、5月15日转账30000元,以上转账共计2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王成凡因工程用款从两原告处借款,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周训新要求张振友偿还22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杨海兵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此款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4月30日分批打给王成凡”,

本院认为借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所以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10000元。对于利息,

本院认为王成凡不及时偿还原告欠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支付利息,本院认定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王英福自愿作为借款人,视为同意共同偿还两原告的借款。王成凡、王英福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成凡、王英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兵、彭元乎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成凡、王英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00元,由被告王成凡、王英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善林

人民陪审员  安茂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勤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