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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3执318号

辛立春与涂宝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立春;涂宝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辛立春,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任玉喜。

被执行人:涂宝柱,男,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辛立春与被执行人涂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辛立春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宝柱履行民事调解书所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涂宝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启动总队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涂宝柱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昌里

审判员  孙洪清

审判员  包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