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辛立春,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任玉喜。
被执行人:涂宝柱,男,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辛立春与被执行人涂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辛立春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宝柱履行民事调解书所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涂宝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启动总队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涂宝柱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昌里
审判员 孙洪清
审判员 包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