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蒋明,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8990XT。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冷剑,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王燕诉蒋明、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409203元,未执行标的4092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冷剑的位于乌鲁木齐的房屋轮候查封。因首封已对轮候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故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