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702民初2992号

夏屹与叶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屹;叶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02民初2992号

原告:夏屹,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俊杰,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婷婷,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建伟,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屹与被告叶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杰,被告叶婷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问题需要借款,通过朋友徐瑞介绍担保而向原告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通过银行汇款借给被告人民币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叶婷婷答辩称,原、告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起诉状中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被告与原告并不熟悉,徐瑞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徐瑞因不堪债务问题已自杀。涉案款项汇入的银行卡一直是徐瑞在使用,被告也未曾使用该款项 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2日,被告叶婷婷与徐瑞登记结婚。2018年2月4日,徐瑞死亡。2017年9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其向被告汇款的凭据,但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双方庭审陈述,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

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