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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执保202号

曹敏、曾家荣、邹贵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曹敏;曾家荣;邹贵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保202号

申请人:曹敏,女,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

申请人:曾家荣,男,1969年9月14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

申请人:邹贵英,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敏与被申请人曾家荣、邹贵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曹敏用于担保的李正友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兴泰路223号4楼1单元10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泸市房产证江阳区第2055850号】,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