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恢973号 申请执行人刘义龙,男。被执行人曹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龙与被执行人曹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磊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2936元、诉讼费123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曹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陕A622RW号五菱牌汽车的所有档案,被执行人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轩审  判  员    杨建辉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 0 一九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吴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