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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1民初2211号

彭译庆、彭波等与袁代支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彭译庆;彭波;袁代支;唐永光;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621民初2211号

原告:彭译庆,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原告彭译庆之父。

原告:彭波,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代支,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静华,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光,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17501355M。

法定代表人:伍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静华,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译庆、彭波与被告袁代支、唐永光、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译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彭波委托代理人杨斌,被告袁代支、唐永光、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袁代支、唐永光、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彭译庆、彭波投资入股本金440万元人民币及赔偿投资损失760万元,共计1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个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彭译庆与被告袁代支、唐永光于2009年11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决定合伙出资购买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5.25亩,购买后作房地产开发。合伙总投资视为100%,各合伙人投资比例如下:袁代支投入50%的股金890万元。唐永光投入30%的股金534万元。彭译庆投入20%的股金356万元,之后彭译庆增加投资,实际投入440万元股金,彭波是彭译庆的父亲,彭波是实际投资人。袁代支在履行与彭译庆、彭波、唐永光的《合伙协议》过程中严重违约,具体表现在:第一、阻止彭译庆、彭波参与管理、担任该开发项目的会计工作、重大决策不准彭译庆、彭波知道(例如建设施工队伍的确定、施工合同的签订、总价、单价、财务账目、收入支出的确定等),严重侵犯了投资人合伙人彭译庆、彭波的知情权、参与项目管理权、获得经济利益权利,给合伙人彭译庆、彭波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此,彭译庆、彭波多次与袁代支沟通,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执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行使相应权利。但袁代支一意孤行,独揽大权。第二,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自有部分土地广安市广安区渠江桥头旁广储2006-15号地块(面积16495,52平方米)以1750万元(固定分红)转让给了袁代支(包含彭译庆、彭波、唐永光)。该地块在开发建设中由袁代支自行决定开发、修建、定价及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投资不承担任何责任,只享有固定分红1750万元(实质是土地转让款)。第三,现在该2006-15号地块袁代支是挂靠借用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企业资质等进行开发建设。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袁代支提供证照、办理分户、签订售房合同及履行其他协助义务。第四,唐永光没有具体行为表示退出《合伙协议》。 彭译庆、彭波要求退出合伙经营,并要求袁代支、唐永光、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彭译庆、彭波的投资入股本金440万元和赔偿损失暂定760万元,共计1200万元(若因损失大于760万元今后在庭审中予以变更)。另外现因该地块袁代支是挂靠借用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预售房屋登记在该公司名下,预售房屋款进入到该公司银行账户上。该项目上的商品房销售款应属于袁代支、彭波、彭译庆、唐永光所有。故彭译庆、彭波要求三个被告袁代支、唐永光、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彭译庆、彭波投资入股本金440万元和赔偿损失760万元,共计1200万元。据此,原告彭译庆、彭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了以下依据(均为复印件): 1、2009年11月1日的合伙协议,以证明原告彭译庆、被告袁代支、唐永光合伙出资购买广安职业枝术学院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5.25亩,购买后作房地产开发,袁代支投入50%的股金890万元。唐永光投入30%的股金534万元。彭译庆投入20%的股金356万元,之后彭译庆增加投资(实际投入440万元股金,实际投资人为彭波,彭波是彭译庆的父亲)。 2、2009年11月1日,袁代支、唐永光、彭译庆共同签名向彭译庆出具出资证明:“兹证明合伙人彭译庆缴纳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地块开发项目出资入股本金叁佰伍拾陆万元属实。本证明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人认缴股本金后,由出纳袁代支开具收款收据与本证明一起作为出资凭证。特此证明。合伙人:袁代支、唐永光、彭译庆签名捺印。以证明原告已出资356万元。 3、2010年12月26日,袁代支出具收条:“收到彭波购买土地款叁佰柒拾万元正(小写3700000.00元),挖土费贰拾贰万元正(小写220000.00元)。此据,收款人,袁代支。 4、2011年2月14日袁代支妻子杨生容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挖土石方款肆万元正(40000元)此据。收款人杨生容,2011年2月14日”。 5、2011年1月13日,袁代支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挖土费肆万元正(40000元)此据。收款人袁代支,2011年1月13日”。 6、2011年4月21日,袁代支儿子袁波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土方工程款20000元(贰万元整)。收款人袁波,2011年4月21日”。 7、2011年10月15日,袁代支儿子袁波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用于广安项目工程款。收款人袁波,2011年10月15日”。 8、2012年4月10日袁代支儿子袁波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广安项目工程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收款人袁波,2012年4月10日”。2013年1月3日袁代支儿子袁波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用于广安项目伍风云设计费。收款人袁波,2013年1月3日”。 9、2013年10月9日袁代支儿子袁波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广安项目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收款人袁波,2013年10月9日”。 10、2013年2月3日袁代支儿子袁波向彭波出具收条:“今收到彭波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元)用于广安项目使用。收款人袁波,2013年2月3日”。 11、2018年11月10彭波写的其他开支说明,拆围墙及2009年至2015年跑渠江明珠项目所垫支的费用共计12万元。 12、2009年6月28日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代支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四川星星置业有限公司用其与李林等240户联合竞买的广安市城南广储2006-15号商业出让地块自有部分土地(面积16495.52平方米)出资占50%的股权与袁代支出资1750万元占50%的股权,进行联合开发。以证明袁代支先签订该协议后,原告才和袁代支、唐永光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开发该项目。 13、2009年11月22日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代支签订了《补充协议》,袁代支同意在税后利润中向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固定分红175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伍拾万元)。 14、2009年11月30日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代支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袁代支有权使用甲方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资质及相关证照。 15、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拍卖东南片区GC—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广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和华蓥市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书、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李林等人合伙建房办公室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代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地图等证据证明:广储2006-15号地块的由来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最终为袁代支。 16、交接清单证明:袁代支按照2009年11月22日与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涉及广储2006-15号地块的所有资料全部移交给了合伙人代表袁代支,该地块实际应属于袁代支、彭波、彭译庆、唐永光出资购买,并以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该公司对该项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7、2016年9月11日,袁代支作为甲方,唐永光、彭波作为乙方,陈刚作为丙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但签订此协议时,原告与唐永光都没有与陈刚见面当场签订协议,也不认识陈刚这个人。 被告袁代支辩称:合伙属实,收到彭波428万元投资款属实,没有440万元,但是渠江明珠项目还未完工,合伙事务未完成,未进行结算,不同意原告退出。另外原告说未参加管理,因所有的项目开发,都是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派人管理,原告看账可以随时去看。 被告唐永光辩称:我们合伙属实,原告方投440万元,我投660万元,袁代支投1100万元,没有结算,但我和原告确实没有参加管理,要求参与项目管理。2016年9月11日,袁代支作为甲方,唐永光、彭波作为乙方,陈刚作为丙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时,陈刚并没有在场,是袁代支把协议拿给我和彭波分别签的字,也不认识这个人。 被告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公司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公司是和袁代支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与原告无关。2、合伙协议是彭译庆、袁代支、唐永光签的名,彭波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3、公司固定分红1750万元,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仍在参与管理。4、合伙事务未完成,不能退伙。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被告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代支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四川星星置业有限公司用其与李林等240户联合竞买的广安市城南广储2006-15号商业出让地块自有部分土地(面积16495.52平方米)出资占50%的股权与袁代支出资1750万元占50%的股权,进行联合开发,此项目名称渠江明珠。 2009年11月1日,原告彭译庆与被告袁代支、唐永光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决定合伙出资购买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5.25亩,购买后作房地产开发。合伙总投资视为100%,各合伙人投资比例如下:袁代支投入50%的股金890万元,唐永光投入30%的股金534万元,彭译庆投入20%的股金356万元,全体合伙人推举彭译庆担任会计,袁代支担任出纳,唐永光担任内勤。协议签订后,袁代支向彭译庆出具出资证明:“兹证明合伙人彭译庆缴纳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地块开发项目出资入股本金叁佰伍拾陆万元属实。本证明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人认缴股金后,由出纳袁代支开具收款收据与本证明一起作为出资凭证。特此证明。合伙人:袁代支、唐永光、彭译庆签名捺印”。彭译庆投入20%的股金356万元,之后彭译庆增加投资(实际投入428万元股金,另有12万元是彭波自述在项目中的开支费用,实际投资人为彭波,彭波是彭译庆的父亲)。 2009年11月22日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代支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一、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广储2006-15号地块16495.52平方米土地作为本项目房地产联合开发的出资,其余所有开发资金的投入均由袁代支投资。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占股权不作确定,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分取固定收益。

二、袁代支同意在税后利润中向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固定分红175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伍拾万元),分三次向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清。即: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前,袁代支支付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红现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前,袁代支支付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红现金人民币柒佰万元(700万元);第三次伍拾万元(50万元)在袁代支开工进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除此之外,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享有本项目的任何权益,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三、本项目开发建设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袁代支承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袁代支第一次款项付清时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将广储2006-15号地块项目现有的土地证书、规划意见书及其他资料等全部移交给袁代支。

五、本协议签订后,袁代支必须依法经营,广储2006-15号地块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袁代支催收与清偿,袁代支对广储2006-15号地块项目所产生的其他一切经济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皆由袁代支自行负责。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项目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由袁代支成立项目部独立经营管理,开发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概由袁代支负责。由袁代支自行决定开发、修建、定价及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七、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提供证照、办理分户、签订售房合同及履行其他协助义务。2009年11月30日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代支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三、本次联合开发过程中,乙方袁代支有权使用甲方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资质及相关证照,甲方不得拒绝,并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袁代支已按约定付清了1750万元,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广储2006-15号地块移交给袁代支,后因处理该地块中他人的土地等原因,一直未予开发。 2016年9月11日,袁代支作为甲方,唐永光、彭波作为乙方,陈刚作为丙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将其购买的16833.34平方米的土地交由丙方承建,甲乙双方不干涉。也不投入资金。该项目开发所需的修建款、增容0.56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开工手续的各种规费、修改售房部、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设计费、监理费、该项项目所需后续资金,一律由丙方负责。为了减少丙方的资金压力,三方商定,本项目的售房款,三方要建立一个共管账户,三方各出一个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该项目的房屋销售价格,由三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商定,同时商定房屋销售公司。后因在财务人员的选用上,原告彭波与被告袁代支发生分歧,进而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有:

一、原告彭波有无主体资格?二、原告是否可以退出合伙? 一、对于原告彭波有无主体资格?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称其无主体资格,原告彭波认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彭译庆是名义出资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被告唐永光认可彭波作为合伙人,被告袁代支认为在彭译庆和彭波二人中只能一人作为合伙人。

本院认为,从投资交款的交易记录看,均是彭波交的款,但从合伙协议看,是彭译庆作为合伙人,出资证明书也是收到彭译庆缴纳的开发项目的出资股金,本院在庭审中给彭波释明,可在彭译庆和彭波二人中选一人作为合伙人,但其不选,因此彭译庆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彭波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彭波在该合伙事务中的参与,可视为代彭译庆的参与。 二、对于原告是否可以退出合伙?原告认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但从合伙后,一直没有参与项目开发的任何管理,且从2009年投资到现在,渠江明珠项目的住房已全部销售,但投入的资金一分钱未分配,因此袁代支严重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返还投资款440万元,并按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袁代支认为,渠江明珠项目共四期,第一、二、三期项目已完工,第四期主体已完工,预计2019年年底可完工,现在还需要资金,门市一个都没有卖,合伙事务未完成,盈亏现在还不确定,因此不同意原告退出,房屋销售时和唐永光都沟通了的,叫原告来议价他说有事来不成,唐永光把房屋销售价告知了原告的。被告唐永光认为,房屋销售价和袁代支商量了的,也告知了原告相关情况。自己没有收原告的款项,怎么退钱?和原告一样,也未参与项目开发的管理,原告是否退伙,由法院裁判。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因合伙协议签订后,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就不能按照原来的协议来参与管理,是公司在管理;另外,合伙的事务未完成,也不能退伙。

本院认为,原告确未完全参与项目开发的管理,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合伙协议未约定如何退伙,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个人合伙的退伙没有明确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房地产开发渠江明珠项目现确未完工,合伙人也没有进行结算,本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清算,被告袁代支、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未峻工验收为由,称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账务等资料,致使鉴定机构作了退案处理,因此整个项目的盈亏无法确定。因合伙协议约定的房地产开发渠江明珠项目现确未峻工,被告袁代支、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提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也有理由,因此现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由被告袁代支、四川星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其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现未提供合伙事务结算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波、彭译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8800元,由原告彭波、彭译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贵钦

人民陪审员  向义高

人民陪审员  周 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