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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391号

李雪方、曲靖市撒基格天生桥煤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雪方;曲靖市撒基格天生桥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方,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撒基格天生桥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永贵。组织机构代码:76385280-X。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基格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雪方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撒基格天生桥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雪方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484373.00元,诉讼费8566.00元,保全费2942.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费7343.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有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