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11民198号
原告:戴爱花,女,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青,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刘安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爱花与被告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戴爱花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爱花撤回对被告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爱花负担。
审 判 长 赵 江
人民陪审员 乔 青
人民陪审员 沈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文君
书 记 员 袁嘉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