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2222执恢8号申请人吴高娃,女,蒙古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人,农民。被执行人韩小荣,女,蒙古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人,农民。被执行人何龙,女,蒙古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吴高娃与韩小荣、何龙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高娃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65311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8年2月11日送达向被执行人韩小荣、何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3、于2019年6月16日查询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韩小荣、何龙目前无其他可共执行财产。申请人吴高娃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小荣、何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韩小荣、何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