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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恢109号之一

李依璇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乾景嘉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依璇;邸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乾景嘉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连蓝靛厂东路2号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吴秀雪为代表。被执行人邸建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7区2栋5单元603室/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依璇,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7区2栋5单元603室/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乾景嘉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邸建军、李依璇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乾景嘉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给付人民币八百零八万四千一百零二元九角九分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等。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有银行、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邸建军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阿凯迪亚庄园39号楼1至3层3902号住宅,拍卖价款一千三百九十七万三千三百八十二元三角二分,分配案款后,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乾景嘉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八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十七元三角二分。4.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限制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邸建军、李依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乾景嘉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赵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 冰

书 记 员 张英帆

书 记 员 孙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