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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保587号

龚裕全与成铁钢、徐凯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凯勇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587号徐凯勇:本院在审理你与龚裕全、成铁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5月24日冻结了成铁钢在南京银行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24,应冻结金额65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2810.91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2、于2019年5月27日冻结了成铁钢在工行江苏省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60,应冻结金额65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49171.06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3、于2019年5月27日冻结了成铁钢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银河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35,应冻结金额65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9285.74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4、于2019年5月27日冻结了龚裕全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城东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88,应冻结金额65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74886.46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5、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了成铁钢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金桥路南侧、中心路西侧盛鑫·金桥世家16幢101室不动产及位于金沙镇华德公寓8号楼02、03、04、05号门面房,查封时间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首查封;已抵押,位于金桥世家的住宅抵押金额502.52万元,位于华德公寓的02、03号门面房抵押金额108.17万元,04、05号门面房抵押金额135.26万元)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