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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2行初5号

王风梅与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质量监督)
当事人
王风梅;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602行初5号原告王风梅,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代理人申元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田正煊,该局局长。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让,该局局长。

原告王风梅诉被告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风梅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2019年初,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壁市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合并成立了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不存在,该职权合并至被告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志昊

审 判 员  呼晓茹

人民陪审员  侯世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芦 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