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602行初5号原告王风梅,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代理人申元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田正煊,该局局长。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让,该局局长。
原告王风梅诉被告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风梅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2019年初,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壁市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合并成立了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不存在,该职权合并至被告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志昊
审 判 员 呼晓茹
人民陪审员 侯世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芦 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