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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03执203号

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汪斌,男性,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斌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0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