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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民初2471号之二

管玉锋、乔松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管玉锋;乔松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2民初2471号之二

申请人:管玉锋,男,汉族,1964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

申请人:乔松青(又名乔松清),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玉锋与被告乔松青(又名乔松清)、常延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乔松青(又名乔松清)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释之路7号的单元房一套(方城县房权证城关一区字第**)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玉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乔松青(又名乔松清)所有的位于方城县房房权证城关一区字第**)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显宏

审 判 员  陈雪艳

人民陪审员  吴明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珂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