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2民初2471号之二
申请人:管玉锋,男,汉族,1964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
申请人:乔松青(又名乔松清),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玉锋与被告乔松青(又名乔松清)、常延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乔松青(又名乔松清)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释之路7号的单元房一套(方城县房权证城关一区字第**)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玉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乔松青(又名乔松清)所有的位于方城县房房权证城关一区字第**)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显宏
审 判 员 陈雪艳
人民陪审员 吴明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珂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