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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276号

王春海、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王春海;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276号申请人王春海,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阳信县幸福一路**。法定代表人李建,经理。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棣劳人仲案字(2018)第32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海与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163600元,已执行263423元。剩余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棣劳人仲案字(2018)第3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