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26民初3173号原告张红朝,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张中荀,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李电涛,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人民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61357N。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朝、张中荀、李电涛起诉被告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朝、张中荀、李电涛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朝、张中荀、李电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红朝、张中荀、李电涛负担。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鹏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