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6747号
申请执行人:周月华,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3号楼812。申请执行人周月华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6民初14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月华截止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的租赁费1224242.62元,并以每天1579.41元为计算标准,支付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返还设备之日止的租赁设备使用费;
二、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月华租赁设备,具体为六米的架子管三万二千四百五十一根,四米的架子管二万五千二百三十二根,三米的架子管四百七十根,扣件十字八万八千零四十个,接头二万九千八百八十个,转向二万八千五百一十九个,二米一的立杆一千七百六十八根,一米五的立杆三千二百九十四根,九十厘米的立杆八千一百六十三根,二米四的立杆二十七根,一米二的横杆三十七根,九十厘米的横杆七十五根,六十厘米的横杆七十八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设有银行账户,该账户已被献县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超额冻结。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3、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实施信用惩戒。4、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远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经营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京0106民初143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